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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周利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周利敏,程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15号原告刘辉,男,1981年1月6日出生。被告周利敏,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被告程明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周利敏、被告程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辉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