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辉与周利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周利敏,程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315号原告刘辉,男,1981年1月6日出生。被告周利敏,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被告程明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周利敏、被告程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辉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