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 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淮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卜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明瑜,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璐,汉族,1969年9月8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06民初598号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不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不动产即商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