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白永亮与董朝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亮,董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580号申请执行人:白永亮,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董朝彬,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白永亮与被执行人董朝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董朝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询问白永亮,其亦无法提供董朝彬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董朝彬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