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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宋履冰与谢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毅,宋履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字第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履冰。上诉人谢毅因与被上诉人宋履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被上诉人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并非因合同履行争议提起的诉讼,不应将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地,应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宋履冰的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其提交法院的证据显示,宋履冰与原审被告谢毅于2013年3月5日签订《门面租赁确认书》,约定宋履冰将其位于长沙县天华中路领秀星城某号门面出租给谢毅,因宋履冰决定收回门面和住房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门面和住房均在长沙县星沙镇,故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谢毅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