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小梅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610号罪犯陈小梅。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锡法少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9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锡少刑抗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维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少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小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小梅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收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