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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高福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高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072号罪犯王高福,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2014)金永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高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罪犯王高福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高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高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高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高福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高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