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徐鲁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徐鲁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75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邓俊英,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耀坤,该支公司员工。被告徐鲁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鲁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