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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465号原告(反诉被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深圳路99号。法定代表人林奕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林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洪志玮,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叶能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本诉应按撤诉处理。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被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用897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