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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金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金庆,王海军,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久宇,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信用联社员工。被告徐金庆,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海军,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步行街13号大厅。法定��表人石云飞,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金庆、王海军、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国良、宝燕燕和人民陪审员杜艳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久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金庆于2013年3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170000元,约定利率为6‰,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偿还本息合计2002.86元,到期日为2023年2月20日,被告王海军、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保证人;截止2015年7月2日欠本金149446.94元、利息6422.67元,本息合计155869.61元。现被告徐金庆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已达7个月,���据合同约定应提前清收本息。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给付自2015年7月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号、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徐金庆为借款人和抵押人在原告处借款170000元,被告王海军为借款保证人;2号、担保函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徐金庆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号、客户须知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谈话笔录一份,喀喇沁旗房屋预(销)售合同备案证明书一份,蒙房预喀喇沁旗字第42076130000334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徐金庆在原告处的借款以其位���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湖滨体育公园南侧的84.77㎡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4号、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徐金庆在原告处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6‰,借款日2013年3月15日,到期日2023年2月20日;5号、利息证明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7月2日欠原告借款利息6422.67元。三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1-5号证据虽因三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徐金庆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与原告签订了《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徐金庆在原告处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6‰,到期日为2023年2月20日,被告王海军、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期偿还本息贷款人可宣布合同立即到期并予以提前清偿。截止2015年7月2日欠原告借款本金149446.94元、利息6422.67元,本息合计155869.61元。被告徐金庆连续七个月未能按期偿还本息,被告王海军、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徐金庆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提前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海军、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金庆签订的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喀农信联【湖滨】信用社(2013)年(1987)号)。二、被告徐金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欠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9446.94元、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7月2日)6422.67元,本息合计155869.61元,并给付自2015年7月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王海军、赤峰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金庆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胡国良审 判 员  宝燕燕人民陪审员  杜艳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婧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