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魏亮与杨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亮,杨宝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630号原告魏亮,庆阳市宁县人。被告杨宝剑,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亮与被告杨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亮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亮负担25元,退付原告魏亮25元。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