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魏亮与杨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亮,杨宝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630号原告魏亮,庆阳市宁县人。被告杨宝剑,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亮与被告杨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亮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亮负担25元,退付原告魏亮25元。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