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勋与宋晓波、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勋,宋晓波,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502号之一原告张勋。被告宋晓波被告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勋与被告宋晓波、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勋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勋撤回对被告宋晓波、叶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