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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于源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源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于源胜,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钱彦江,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青岛路西汇丰花生加工厂院内。负责人:李培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怡、王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源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源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源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7元,由原告于源胜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春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毛 庆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