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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崔四海与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四海,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657号原告崔四海,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建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郑州市。原告崔四海诉被告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瑞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崔四海、被告通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寇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四海诉称,于2014年7月28日和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0098577,购买了恒大绿洲二期8号楼1单元103号房屋。2014年11月18日前,原告查看房子时发现与合同上的平面图不一样,客厅南阳台的门变成了窗户,而且西面墙上多了2个地下停车场的换气口,距离窗户很近,地下停车场内排放的废气对人体的健康和安全危害很大,在合同平面图上也没有标注任何排气口。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条款,将阳台窗户按图改为入户门;2、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条款,将西墙外图纸上没有的2处地下停车场通风排气道拆除。被告通瑞达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目前该房尚未到约定的交房时间,而原告提出的关于房屋是否具备约定的交房标准及墙外是否有2处地下停车场通风排气道,在交房后可提出,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通风排气道是为整栋楼业主设置的,也是按照相关部门规划设计设置的,原告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崔四海与被告通瑞达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0098577,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恒大绿洲二期商住小区8号楼1单元103号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现房屋正在建设中,尚未验收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照片、售楼宣传页、申诉函、规划公告,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规划要求。原告崔四海与被告通瑞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以在建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改建门口,因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该房屋正在建设当中,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原告,故无法证明被告违约,该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购买的房屋外墙建设通风排气道违反合同约定,该合同平面图系房屋内部结构示意图,通风排气道的建设是否违反规划,因该建设工程规划尚未经规划部门核实;原告所述的废气危害也尚未有事实存在,故原告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四海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崔四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