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翊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