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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翊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