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连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徐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91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位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尹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