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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70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告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