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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782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任丘市麻家务镇吴号庄村人,住。被告董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任丘市青塔乡娄堤一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素敬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同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