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782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任丘市麻家务镇吴号庄村人,住。被告董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任丘市青塔乡娄堤一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素敬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同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