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培诉被告焦元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培,焦元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295号原告谢培,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告焦元平,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培诉被告焦元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元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培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