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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辉申请被申请人刘峰麟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辉,刘峰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397号申请人:王兴辉,男,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刘峰麟,男,住吉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兴辉诉被申请人刘峰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兴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兴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峰麟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x号楼xx轴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峰麟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华山x号楼xx轴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刘峰麟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华山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四、查封申请人王兴辉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建设家园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号。五、查封申请人王兴辉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建设家园x号楼x号车库,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x**号。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籍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