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祝祖付与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张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祖付,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张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17号原告:祝祖付,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代表人:张建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张建华,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祖付诉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张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祖付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祖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祖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祖付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