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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高滨业与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滨业,齐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225号原告高滨业,1961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陈秋,黑龙江金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晓丽,1974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滨业与被告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滨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滨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滨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