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高滨业与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滨业,齐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225号原告高滨业,1961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陈秋,黑龙江金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晓丽,1974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滨业与被告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滨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滨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滨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佟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