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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禾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黄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禾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黄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禾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程汪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荣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蚌埠市黄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彩虹大道香格里拉。法定代表人:王友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五河县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蚌埠市黄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五河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789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