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刘运琼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9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运琼,男,1976年12月出生。2009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万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后被送至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朝阳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药物治疗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因涉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琼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运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刘运琼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六西路花开四季酒店地下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梦绿牌电动车(车牌号为海口80XXXX)的U型锁撬开,并把电动车电源线剪断防止报警器响起,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57元。2、2015年11月9日5时许,被告人刘运琼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华侨大厦宿舍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电动车(车牌号为79XXXX)的U型锁撬开,并把电动车电源线剪断防止报警器响起,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04元。2015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刘运琼在其住处海口市美兰区龙岐村172-3房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住处缴获一批作案工具及上述两辆被盗电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运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海口电动车登记信息,被害人徐某、张某某的报案书及陈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及被告人刘运琼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运琼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运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扳手1把、锤子1把、液压钳1把、电动车报警器1个、电动车充电器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ozcmf5bkbcxfm95quu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麦丹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微微速录员 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