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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4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被告李某乙已还清全部货款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世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