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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北支行与庞文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北支行,庞文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财保5号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北辰路火车始发站前47-6号。负责人路啓华,行长。被申请人庞文思,男,瑶族,1983年8月5日生,住桂林市永福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北支行诉被申请人庞文思金融借款合同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庞文思所有的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金城山庄北区1栋2-6-1号房屋、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辆及银行存款4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文思所有的位于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金城山庄北区1栋2-6-1号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永福镇字第××号)的所有权;查封被申请人庞文思所有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桂C×××××);查封被申请人庞文思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