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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甲治与吴梅娜、蔡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治,吴梅娜,蔡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900号原告吴甲治,女,汉族,1947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振文,男,汉族,1943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吴梅娜,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智星,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治与被告吴梅娜、蔡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