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甲治与吴梅娜、蔡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治,吴梅娜,蔡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900号原告吴甲治,女,汉族,1947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振文,男,汉族,1943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吴梅娜,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智星,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治与被告吴梅娜、蔡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