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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申会与邓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申会,邓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600号原告:丁申会,农民。被告:邓炳辉,农民。原告丁申会与被告邓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申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丁申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舒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