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申会与邓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申会,邓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600号原告:丁申会,农民。被告:邓炳辉,农民。原告丁申会与被告邓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申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丁申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舒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