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健、朵晨晨诉伊利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朵晨晨,伊利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186号原告:赵健,住甘肃省榆树乡。原告:朵晨晨,住新源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晓静,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利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高航,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朵晨晨诉被告伊利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健、朵晨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