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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特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00259号申请人:陈建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强,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叶小平。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建忠与申请人叶小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蓝仙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建忠与申请人叶小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经建德市梅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叶小平应支付申请人陈建忠借款本金20000元,该款由申请人叶小平自2016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1000元,直至款清为止。二、若申请人叶小平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履行任一期金钱给付义务,则申请人陈建忠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