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肖学玲与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玲,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肖学玲。委托代理人龚学进,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熊志才,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道军,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肖学玲诉被告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学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聂明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明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