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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惠明申请执行李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惠明,李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638��申请执行人罗惠明,男,生于1950年4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世林,男,生于1948年9月23日,汉族。本院依据(2014)邻水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惠明申请执行李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邻水民保字第117号对被执行人李世林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房屋(权0070569)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