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1064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清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1995年间,原告到龙海市角美镇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后双方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年××月××日两人到龙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常对原告实施暴力。2009年8月,原告曾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5年8月,被告又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乙十八周岁。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诉的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其他事实不属实,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偶发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原系四川省合江县人,1995年间,原告冯某到龙海市角美镇打工时认识被告李某甲,后双方谈恋爱,1996年10月间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年××月××日,双方到龙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工作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年,有相对稳固的婚后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由于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化解,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冯某诉称被告李某甲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应依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双方正视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抱怨和责怪,以爱己之心爱人,以责人之心责己,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双方有和好可能;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舒萍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