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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816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孟新月,女,1991年4月5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公园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方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灵,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香哲,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