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强、李董氏及原审被告刘金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民委员会,李强,李董氏,刘金标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字第1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志文,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伟峰,巩义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画宝勇,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董氏。委托代理人李强。原审被告刘金标。上诉人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强、李董氏及原审被告刘金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李伟峰,被上诉人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画宝勇、被上诉人李董氏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原审被告刘金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91元,退还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大黄冶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陈贵斌审 判 员 崔航微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江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