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瑞、曹虎玉、朱合书与被告马运合、郭爱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瑞,曹虎玉,朱合书,马运合,郭爱枝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65号原告马国瑞,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生。原告曹虎玉,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原告朱合书,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生。被告马运合,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生。被告郭爱枝,女,汉族,1957年3月27日生。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马国瑞、曹虎玉、朱合书与被告马运合、郭爱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