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7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浪潮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志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金浪潮贸易有限公司,刘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770-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浪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去桂城街道平洲平西坑边工业区威宝路6号(仅作办公室用途),组织机构代码:09019236-7。法定代表人:周建寿。委托代理人:容浩,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润凯,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志青,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金浪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志青应支付货款163000元及以163000元为本金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付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780元、财产保全费133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志青名下有车牌号为粤Y×××××号小汽车一辆,该车在本案诉讼阶段已作财产保全,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该车辆的所在位置,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理;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志青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广海锦泰华庭3幢1303号(产权证号:01××02)房产,因房产所在地在英德市人民法院,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7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