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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王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1969年0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3年08月0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国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王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两千二百四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占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