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与张利、刘术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张利,刘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俊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伍顺余,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利,男,苗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其系新会区睦洲镇众盛玩具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东黄字围1号厂房。被执行人:刘术和,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其系新会区睦洲镇众盛玩具加工厂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广��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东黄字围1号厂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新环罚(201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利、刘术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其经营的新会区睦洲镇众盛玩具加工厂充气玩具制品生产项目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利、刘术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张利、刘术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新环罚(201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韦 东代理审判员 李 周 旭代理审判员 龚 展 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