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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航毓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航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540号罪犯张航毓,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航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苏刑一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3日,本院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7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航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航毓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航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收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航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航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