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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诉江全远、李明梅、刘克亮、辛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江全远,李明梅,刘克亮,辛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负责人任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贾炳川,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江全远。被告李明梅。被告刘克亮。被告辛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诉被告江全远、李明梅、刘克亮、辛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