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书海与李志刚、雷海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书海,李志刚,雷海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45号原告许书海,男,汉族。被告李志刚,男,汉族。被告雷海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书烈诉被告李志刚、雷海丰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书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书海负担。审 判 长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