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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史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54号原告:史某,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孔某,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史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