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史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54号原告:史某,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孔某,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史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