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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子荣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子荣,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毛子荣,居民。被执行人陈建国,居民。毛子荣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子荣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建国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国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子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6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