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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神克英与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克英,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神克英。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周志锋。申请执行人神克英与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约定:“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神克英4495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神克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通过电话、邮寄信件、实地调查等均未能找到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锋等相关公司负责人员。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经营场所系其向南通丰盛厨具有限公司租赁取得。除被本院依法查封的拷边机、电动缝纫机、双针机、空调等财产外,未发现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苏瑞华评报字(2015)第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被查封财产评估价值为79495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次拍卖,最终以63600元保留价流拍。后经多次变卖亦未果。神克英等38名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明确表示不能形成以物抵债的一致意见。南通丰盛厨具有限公司表示,其对上述财产被查封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亦欲行使相关权利。2016年3月6日,为避免相关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已对神克英给予2307元司法救助。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49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神克英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神克英,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神克英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出相关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笔录、评估报告书、网络拍卖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神克英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神克英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相关财产。由于企业负责人故意逃避企业债务的履行而致使现有执行措施难以查找到其下落。本院虽及时查封了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现有拷边机、电动缝纫机、双针机、空调等可供执行财产,但因该被查封财产的合法价值缺少市场认同而不能快速变现,神克英等38名讨薪债权人在二次拍卖流拍后未能及时作出以物抵债的共同意思,被查封财产持续存放在租赁场所内所产生的费用业已超出了其变现的价值,本院依法解除查封。在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神克英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南通旭瑞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神克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到位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到位数额后,其余收回司法救助账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