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425号原告陈某某,女,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修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