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秀娟与北京优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娟,北京优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396号原告:蔡秀娟,女,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井街*号*幢**号。被告:北京优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白太平。原告蔡秀娟诉被告北京优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秀娟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蔡秀娟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蔡秀娟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