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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2546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一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三忠、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6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月2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5年12月15日被告的娘家亲戚将原告打伤致住院治疗两天,这一事件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也使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答辩,原被告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后结婚组建家庭,多年来夫妻感情深厚。2015年12月15日对原告的殴打不是被告的本意,该事件后被告即断绝了与该亲戚的关系。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自由恋爱,1996年6月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月2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婚后夫妻感情深厚,家庭和睦。近来由于被告身患重病、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王某提供的户口薄、报警回执、出院证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当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深厚且有一女尚面临高考,如今被告为羅患重症,原告更应该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有分歧、误会、打闹是难免的,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王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王某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张一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