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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何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民,何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869号原告:王利民。被告:何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民诉被告何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民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财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