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358号原告宁某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