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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358号原告宁某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