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俊叶与赵保生、涉县运输服务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叶,赵保生,涉县运输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叶,农民。被执行人赵保生,农民。被执行人涉县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涉县北岗309路边。法定代表人程春安,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刘俊叶申请执行赵保生、涉县运输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俊叶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保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保生于2016年3月10日将标的款项34154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640元予以履行,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新 来源: